16.4 构造规定 16.4.1 混凝土构件的最小厚度hmin不应小于1.5hef,且不应小于100mm。 16.4.2 承重结构用的锚栓,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;按构造要求确定的锚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,且不应小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。 16.4.3 在抗震设防区的承重结构中采用锚栓时,其埋深应分别符合表16.4.3-1和表16.4.3-2的规定。 表16.4.3-1 考虑地震作用后扩底锚栓的埋深规定 锚栓直径(mm) 12 16 20 24 有效锚固深度hef(mm) ≥80 ≥100 ≥150 ≥180 表16.4.3-2 考虑地震作用胶粘型锚栓的埋深规定 锚栓直径(mm) 12 16 20 24 有效锚固深度hef(mm) ≥100 ≥125 ≥170 ≥200 16.4.4 锚栓的最小边距cmin、临界边距ccr,N和群锚最小间距smin、临界间距scr,N应符合表16.4.4的规定。 表16.4.4 锚栓的边距和间距 cmin ccr,N smin scr,N ≥0.8hef ≥1.5hef ≥1.0hef ≥3.0hef 16.4.5 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。